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发布时间:2016-12-27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三十一条 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先由各部门根据《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开展总结自评,向学院综治委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综治办根据上报材料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对照完成考核目标工作的情况,对每个部门扣减和添加相应的分数,最终分数作为评定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各部门考核得分进行相应奖惩。每个部门基准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取消综合治理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部门责任人综合治理奖金,并通报批评予以警示。

综合治理委员按照各部门分数高低取前三名确定为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一票否决,取消部门在综合治理考核、学校绩效考核、先进系(部)、处(室)评比等各类评先评优的评比资格,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教职员工、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教职员工、学生受治安处罚率超过0.5%的;

(三)迟报、瞒报、漏报重大安全事故、案事件信息或弄虚作假,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未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重特大治安案件、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者和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照院综治办要求整改安全隐患,造成案(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给学院带来巨大财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对不稳定因素或非法宗教、邪教组织活动未能及时掌控,发生罢工、罢教、罢课、罢餐、非法游行、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事件给学院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七)综合治理考评连续两年在60分以下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综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