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划分

发布时间:2016-12-27来源: 浏览次数:

第九条 院综治委工作职责:

(一)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综合治理工作,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

(二)根据上级和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学院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进行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简称“四防”)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生活秩序;

(五)制定和实施综合治理工作奖惩措施,组织各部门交流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院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院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搞好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院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负责向院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三)负责起草学院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指导各部门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五)适时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积极组织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为学院创造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认真贯彻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按照与院综治委签订的《校园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防火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搞好本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岗位安全责任制,把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民事调解等项工作落实到人;

(四)落实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做到专人负责,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五)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定期总结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