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高校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