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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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 罚
2016-12-27 10:57   审核人: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件)原因、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确系为责任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事故(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及非法聚会影响学院稳定的事故(件)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事故、事件报告工作制度从2016年元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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